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时间:12-03-08
2月22日,上海阴雨连绵。上午8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安检室外排起了长龙。来自全国超过30家媒体记者希望能在一个小时之后开始的庭审中获取“iPad”之争的最新信息。
此次开庭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深圳)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上海)商标侵权诉讼案,是继深圳、惠州两地两起案件后,第三起就“iPad”商标权问题在中国开庭审理的案件。此案之中,原告方以被告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构成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相应侵权活动、支付合理开支1万元并公开道歉。
之前的两起案件中,美国苹果公司及其在中国内地一家经销商相继在相应案件中被判一审败诉。其中首起案件涉及“iPad”商标在中国内地的权属争议;第二起案件则与此番上海案件诉由一致,均为唯冠深圳诉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经销商商标侵权案。
上午9时,庭审开始。这起主要围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前两款而起的侵权诉讼案,被合议庭明确在此次开庭中只就证据交换、原告诉前禁令申请及被告中止审理申请等3项程序展开。
唯冠的证据链与苹果的新证据
在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证据交换环节中,唯冠深圳提交4大组证据组成相应证据链。
该4组证据分别包括用以明确其商标权的商标注册证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商标投入使用的相应实物商品证据,用以证明其较早提出与目前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品概念类似的商品研发说明及媒体报导证据以及被告对其实施商标侵权并造成其权益受损等实物及有关法律文件证据。
以上证据中,唯冠深圳当庭提交的据其称系其生产的“iPad”品牌显示器及由其授权他人生产的“iPad”品牌GPS导航设备尤其引人瞩目。
苹果上海方面则提交了与涉及商标权属争议的原深圳一案中曾被公众所知的邮件证据。该组由多封电子邮件组成的证据,被其用来证明其曾委托进行“iPad”商标收购事宜的英国“IP”公司与唯冠深圳及其母公司商标交易合同有效系合法事实,并由此左证目前唯冠深圳所有的电子商品“iPad”商标仍存明显权属争议。
此外,一份由苹果上海提交的名为“iPad商标出售签呈表”的新证据格外受人关注。苹果上海认为,这份由唯冠深圳母公司法务主管及唯冠深圳与其母公司共同法人代表杨荣山共同签字的法律文件证据显示,在英国“IP”公司与唯冠方面进行的包含中国内地“iPad”商标在内的10件商标交易已构成既定事实。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亦进行了相应质证。对于唯冠深圳提交的“iPad”品牌显示器及“iPad”品牌GPS导航设备,被苹果上海质疑因不具备匹配证明文件而系孤证。苹果上海提交的邮件证据则被唯冠深圳认为不具备合同构成要件且邮件双方当事人真实性存疑,且美国苹果公司委托“IP”公司进行商标买卖邀约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苹果上海提交的新证据亦被唯冠深圳认为真实性存疑。
唯冠申请诉前禁令
苹果请求中止审理
近3个小时的证据交换环节之后,唯冠深圳提出请求法院支持其诉前禁令申请,苹果上海则要求法院中止该案审理。
唯冠深圳认为,苹果上海正在进行的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应责令被告停止在上海区域内的所有“iPad”商品销售行为。
为支持该项请求,唯冠深圳陈述了相应事由。据其称,“iPad”权属明确,被告侵权行为明显,其销售“iPad”商品行为构成“反相混淆”,为其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为其重组事宜造成影响,将令该公司错失发展机会。
苹果上海则对原告该项申请进行了反驳。据其称,鉴于其依据相应邮件证据提起的“iPad”权属争议案仍处于上诉期,尚未有最终结果,“iPad”商标权利正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iPad”商誉由苹果公司创造,诉前禁令的发布事关并有损相应产品在华生产、销售及消费多重公共利益;此外,唯冠深圳作为一家实质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其诉前禁令权利难以匹配该禁令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所引起的赔偿义务;并且,企业破产重组问题是一项综合性事务,将支撑点落在商标权问题上难以成立。
关于苹果上海提出的中止该案审理申请,苹果上海的理由在于双方的合同纠纷及由此引发的权属争议案件仍存在多种可能结果并处于上诉之中,同时该公司2010年年初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深圳唯冠“iPad”商标提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争议正在行政裁定程序之中,故此“iPad”商标权并不稳定,并应视为相应民事侵权案件的先决性因素,因此法院应在相应案件判决和行政裁定结果未作出之前中止该案的审理。
对于苹果上海的该项申请,唯冠深圳坚持认为“iPad”商标权属明确、权利稳定,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应就该案进行审理,并驳回苹果上海中止审理请求。
筹码之争决定双方继续博弈
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之后,唯冠深圳两名代理律师受到了各方媒体的“围追堵截”。
唯冠深圳该案代理律师之一谢湘辉在接受媒体联合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在该案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侵权赔偿系出于诉讼便利性考虑。同时他亦就和解可能性给出肯定答复。对于和解方式,他表示,转让、授权等方式都可以考虑,但和解金额应该是和解能否达成的主要因素。
唯冠深圳另一代理人马东晓则对媒体表示,唯冠深圳将有实施进一步举措的计划,但不能透露具体内容。
一位唯冠公司非银行方面债权人代表对本报记者透露,据其了解,唯冠深圳与美国苹果公司存在相关沟通管道,并就和解事宜曾进行过相应谈判。但就其方面而言,更关心唯冠深圳能否在此纠纷中获得相应经济赔偿,对于该公司重组事宜则并不乐观。
与唯冠深圳代理律师乐于接受媒体采访相比,苹果上海两位代理律师则显得颇为低调。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在庭审前与本报记者交谈中表示未获得苹果上海授权对媒体发表意见,因此无法接受记者采访。
庭审之后,记者们亦未能等到苹果上海两位代理律师出现。本报记者就相应问题电话联机苹果上海另一位代理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时,该律所有关人士表示媒体采访由其北京市场部接待。但截至发稿前,其北京市场部仍未响应。
长期关注“iPad”商标纠纷事件的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当天庭审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该案庭审中唯冠深圳所摆出的复杂证据链与该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仅1万元合理开支等较为简单的诉讼请求对比,并结合唯冠深圳的诉前禁令请求,可以看出唯冠深圳通过司法诉讼方式对美国苹果公司施压意图明显,“这是争取谈判筹码的表现”。
该人士同时分析认为,美国苹果公司在整个事件的前期进程中诉讼策略明显被唯冠深圳所牵制,该案开庭前更换法律团队的事实亦可以证明这一点。对于美国苹果公司而言,在最早深圳一案中请求法院判令唯冠深圳归还商标权这一诉讼请求明显存在瑕疵,本质上说,深圳一案本应被明确定位为合同纠纷,有关商标权属问题应受商标法调整并由相应行政管理机关处置。但美国苹果公司作为一家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其有能力承担任何一种结果,并有能力在案件存续阶段有效消化其在华地区相应产品。从这个角度讲,虽然唯冠深圳公司包括诉讼策略在内的整体策略目前来看均有不错效果,但事实主动权仍在美国苹果公司方面。即使选择和解,为了相应和解议价权,美国苹果公司目前仍要在具体法律事务中“撑下去”。
该人士表示,就双方而言,均有牌可以继续打,随着唯冠深圳依据其对“iPad”目前较为明确的所有权而建立起的整体证据链的浮出水面,其后续动作基本可以被公众预见;对于美国苹果公司而言,虽然包括前期诉讼策略及舆论策略均存在一定误区,但随着新的律师团队的介入以及相应策略的调整,对于“iPad”权属问题该方面仍有较大话语空间。
(来源:知识产权报)